武汉医保报销办理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障卡;
2、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大学生还需提供休学或实习证明;
3、《武汉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可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上下载);
4、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病理检查报告、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手术患者附报)、外地医院等级证明;
5、居民医保还需提供:交通银行卡、未成年人户口、监护人交通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保险还需提供:工伤认定书;生育保险还需提供: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办理流程
门诊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就诊时,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应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下同)或现金等方式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
住院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出院时,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
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
1、门诊统筹待遇
①普通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年度限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级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额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为400元。
②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规定执行。
2、住院待遇
①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②报销比例:参保人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③年度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15万元。
【职工医保】
1、门诊统筹待遇
①起付标准: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为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0元。
②报销比例:参保人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0%;
在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
在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5%。
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按一级医疗机构执行。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上述规定执行。
③年度支付限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基金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人员4500元。
2、住院待遇
①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②报销比例:参保人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1)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6%;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8.8%;(2)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9%;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1.2%;(3)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3.6%。
③年度支付限额:年度限额为24万元(含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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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武汉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可获武汉医保政策(参保/报销)、各类医保业务网上办理/查询入口、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地址及医保局地址与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