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4(超全汇总)
导语 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朋友看过来,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来了,包括贷款条件、贷款类型、贷款额度及计算公式、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办理网点、还款方式等,具体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超全汇总请看正文,推荐收藏~
一、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武汉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提供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二)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三)全国范围内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
(四)不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五)所购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或者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除外);
(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存在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规定不予贷款的其他情形的;
(八)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二、武汉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类型
(一)新建商品房(一手房)公积金贷款:
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
(二)存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含)以内。所购住房必须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成套住房。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为公积金中心审核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转贷人应为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及原商贷借款人,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金额和剩余年限。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
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目前受理范围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城市及省内城市)。
异地贷款类型:含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异地贷款比例、额度及年限均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注:
(1)购买非成套住宅、公寓等以投资投机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2)所购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3)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我市住房公积金 “个贷率” 超过85%,将实施“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及利率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房屋套数、房屋类型、贷款类型及房屋总价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和最高贷款比例;
(二)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四)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五)不高于当年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五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及利率)
(存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及利率)
贷款期限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但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稳定收入、无还贷方面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1年至5年,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且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家庭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在住房公积金系统内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其中一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五、武汉公积金贷款的归还及结清办理
(一)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日期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固定日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
(二)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方式。
(三)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到其委托行所属经办网点办理提前还款业务。还款金额可选择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任意金额,所还金额依次顺序归还逾期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提前部分还款。
(四)公积金贷款结清办理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至最后一个月时,应到贷款委托银行办理还贷结清手续;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武汉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
受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有: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汉口银行、招商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湖北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以及其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网点。
具体银行网点查询:点击进入(进入后选择“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网点”即可查询)
武汉公积金客服热线:027-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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