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原文)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支付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暂缓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待新的鉴定结论下达后,按新结论核定并支付待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待遇转交工伤待遇享受人员。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于规定日期前拨付定点银行。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每月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建立当月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台账。

  第六章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包括会计核算及预、决算和基金收入及支出等内容。

  第一节 会计核算及预、决算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登录收入记账凭证: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税务征收,经办机构以缴费核定部门传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费收入分帐明细表》作为记账凭证,或以收款银行(即财政专户开户行)或地税机关传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或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对上级下拨调剂金和下级上解风险储备金,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四)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一)对工伤待遇支出,以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传来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二)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工伤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分列科目,其他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三)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相关账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四十三条 每月底,收到银行对账单后,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缴费核定和待遇支付部门传来的下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草案,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或地税机关)和待遇支付部门,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节 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五十条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到账信息,编制《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

  第五十一条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应每季度与财政、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或税务)等部门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第五十二条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底填制下月用款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项,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支付。

  第五十四条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馈给待遇支付、稽核监督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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