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名词解释(2014篇原文)

导语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2014年1月21日公布,同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九则七十一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颁布施行之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1年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附录1名词解释

  1.用地兼容,是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2.五线,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确定的武汉市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红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市政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

  3.规划用地红线,是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

  4.容积率,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容积率指标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5.建筑密度,是指各类建筑外轮廓的垂直投影线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6.建筑高度,本规定对建筑高度的定义适用于建筑间距和日照的计算取值。

  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的高度;

  坡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加上屋脊的平均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者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7.塔式建筑,是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以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的建筑。

  8.条式建筑,是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者等于2,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建筑。

  9.标准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计算出的建筑间距;

  10.山墙,是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

  11.纵墙,是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12.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13.面宽,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

  14.配套公建占比,在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规划中,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定》应当配置的公共设施的总和占该项目地上部分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15.公交专用道,是指提供给公交车行驶的专用车道。

  16.港湾式公交车站,是指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用局部拓宽路面方式设置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17.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18.公共通道,穿越单宗地块或者在多宗地块之间、不影响沿线用地权属、通行社会性交通、弥补城市支路网密度不足的区域共享的通道。公共通道的交通功能及建设标准参照城市支路执行。

  19.绿道,是指串连山、水、园、林、城等生态景观资源,集休闲健身、游憩观光、交通通行等功能于一体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主要由自然因素所构成的绿廊系统和为满足游憩功能所配建的人工系统两大部分构成,其中人工系统包括慢行道、标志系统和服务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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