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法律条文)

导语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后来又颁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政策的通知。

  三、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取消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交户口簿的规定。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修订为: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二)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在汉从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的规定。

  外地在汉从业人员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四、放宽缴存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提取服务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款中规定:“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现就原规定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涉及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

  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6、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7、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允许缴存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就近到缴存银行办理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调整为:缴存职工销户(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不涉及销户提取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

  本通知于201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2]3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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