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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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车船税征收规定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3-12-25 13:23:05
征收标准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 每辆240元

1.0升以上至1.6升(含) 每辆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 每辆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 每辆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 每辆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 每辆3000元

4.0升以上4500

商用车

1、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 每辆600元

2、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480元

3、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84元

备注: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税额执行。

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表格)

征收范围

一、车船税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

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减免政策
一、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共交通运营资格;
(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并享受政府补贴。

二、对农村客运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农村客运车船,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固定营运路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一端为农村乡镇或村组,以方便农民进城和返村,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客运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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