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销户提取办法

导语 武汉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情形包括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各类的销户条件及所需材料有所不同,具体请看正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1、退休的

  销户条件: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销户后不得再开户。

  2、出境定居的

  销户条件:本国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办毕移民手续的。

  专项材料: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移民签证(公证翻译件)。

  政策要点:两年内不得再就该情形办理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销户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政策要点:销户后不得再开户。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销户条件:

  (1)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

  (2)非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

  (1)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24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销户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专项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政策要点:

  (1)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

  (2)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金在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武汉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提取】可获武汉公积金提取指南超全汇总(购房类/租房类/异地/销户等)、网上办理入口/网点预约入口及地址电话、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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