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导语 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本地宝小编来为您介绍。
第四章 贷款范围和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范围。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屋类型有:
(一)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二手房。
上述各类房屋,必须是开发建设或房屋产权等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管理中心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开发项目应进行贷前调查,并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
(一)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房屋建设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红线定位册》等建设证件齐全;
2、具备房屋销售资格,可以提供《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和集资合作建房批文等证件;
3、房屋建设进度达到贷款抵押规定标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且借款人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区级以上规划部门颁发的《临时建房许可证》、《施工核位图》;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区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督修单等有关文件;
3、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施工工程合同及预算方案;
4、房屋估价报告书。
(三)二手房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估价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