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情形及赔偿确定原则

导语 在离婚案中,如果有一方明显错误导致离婚,另一方可以申请赔偿。

  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像这种情形发生了一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具体的起诉书怎么写呢离婚起诉书范文及注意事项不妨看看)

  由于有些离婚损害更多的是对于受害方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比如虐待等。为了抚平无过错配偶一方的精神创伤,同时制裁侵权行为人,婚姻法应当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一方基于侵害配偶权之诉,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经济损失赔偿,更主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1、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

  通常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建议我国婚姻法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将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为财产损害和期待权损害。期待权损害的范围包括了因抚养请求权、夫妻财产所生之受益(为现实损害)、法定继承权、夫妻财产契约、遗赠所生之利益之消灭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当然,如果期待权损害的范围不加限制就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因此,可以把期待权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有学者主张,继承权和遗赠由于将来能否具体实现尚不确定,故应该排除在期待权损害范围之外。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应坚持如下原则

  1) 适当补偿原则;

  2)公平原则;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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