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老保险最新政策: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原文(2014年)

导语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将在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文内容如下:

  二、关于办理人事档案调阅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的程序及要求

  对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申请通过“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及要求计算认定原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国家关于人事档案调阅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的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办理。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调阅人事档案及核查认定原视同缴费年限的办理时间,不计入申请人办理跨地区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办理时限。

  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了市外转入手续的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补办“确认本地为最后待遇领取地”等相关审核手续。按照上述操作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职工身份、视同缴费年限及待遇领取地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凡未履行上述审核手续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暂不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应会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流程及职责分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办法及办理流程,并印发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执行。

  三、关于办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审核认定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对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时,应根据国家及省关于“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适用条件,并按照以下办法及程序审核认定。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

  对于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确定待遇领取地时,必须依次审核认定上述条件。对于申请人要求认定原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照上述关于办理人事档案调阅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

  经以上审核流程,对于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的跨省、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应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本市核定的退休时间起发放(补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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