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老保险最新政策: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原文(2014年)

导语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将在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文内容如下:

  参保单位及人员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及领取养老金手续以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由本人签字确认是否存在应转未转的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参保单位及人员存在应转未转的异地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告知其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检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是否办结,如未办结时,应先协调相关部门办结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七、关于对异地已退休人员在本市存在未转缴费记录的处理意见

  对于异地已退休人员在本市存在未转缴费记录的,如属单位缴费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如属灵活就业人员窗口缴费的,应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关于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跨新城区与中心城区流动就业的转移接续办法

  从2014年7月1日起,随着我市完成新城区与中心城区在缴费基数与计发基数方面的统一并轨,对于已经完成本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数据库及基金财务与市本级并轨的新城区,其参保人员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跨区流动就业的,统一执行本市统筹范围内跨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动业务的操作办法。对于尚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数据库及基金财务与市本级并轨的新城区,其参保人员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跨区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暂按本文“关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及审核程序”的第一款规定办理。

  各新城区人社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数据库及基金财务与市本级并轨的相关工作,为全市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实现社会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创造必备条件。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时间暂定为三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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