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退出现役军人评残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导语 武汉退出现役的军人评残申报程序分为7个步骤,首先是申请,然后审查,再是给出伤残等级的数据。

  武汉退出现役的军人评残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等级的,可以直接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报材料后作出书面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评残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市优抚医院)进行鉴定。因战因公致残的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报市残情鉴定小组审定。

  4、区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和市残情鉴定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初拟的残疾等级写出综合报告,并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连申请人提供的评残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审查情况,上报市民政部门。

  5、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民政部门。

  6、经省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区民政部门将公示结果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

  7、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于收齐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将省民政部门办理的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于收齐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将省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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