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 下面是武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详细的介绍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等等问题。

  各区委和区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和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转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鄂转联〔20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

  (一) 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军转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干部本人要符合进汉安置条件。

  (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安置。

  (三)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函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到教育部门办理随迁子女转学手续。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一年内被发现与接收安置条件不相符的,退回原部队。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

  (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下简称军转安置及管理服务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准、统计、预(决)算、申报、调整等工作。

  3、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4、负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5、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与接转,协调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6、负责建立和维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信息库及网络服务系统。

  7、指导和监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 区人事局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

  2、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和住房补贴、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3、协助市军转安置及管理服务机构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登记和年度注册工作。

  4、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协助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5、抓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政治作。

  6、指导街(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7、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中的其他工作。

  (八)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到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 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细则的制定、政策解答以及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

  (九)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干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乡镇)负责。

  (十) 街(乡镇)应经常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政治学习和文化、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 街(乡镇)要及时了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生活情况,对确有困难者及时提供帮助。

  (十二) 街(乡镇)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生育等工作。

  (十三)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街(乡镇)党组织。党员本人要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缴纳党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异地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自觉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定期向落户的街(乡镇)汇报工作等情况。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福利及管理业务经费保障

  (十五)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差额补贴、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等配套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市财政按统一标准统一拨付,以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一致,各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属区级财政负担的,由市财政统一对各区财政结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应当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十六) 退役金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从被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付。退役金的发放,由市、区军转安置及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及省财政审定后,由国有商业银行代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启薪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停发退役金的,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亦不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管理服务的对象。

  3、市、区军转安置及管理服务机构每年底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领取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当年我市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的,由市军转安置及管理服务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发给差额补贴,经费由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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