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 下面是武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详细的介绍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等等问题。

  (二十四) 就业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依靠自己的政治优势、工作能力和市场意识实现就业。

  2、市、区军转安置及管理服务机构要采取具体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市军转安置及管理服务机构对转业干部本人资格和免税时限的有关证明,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12月份及就业启薪或失业停薪的当月,必须到落户的区人事局登记,如不登记,暂停有关生活福利待遇。发生退役金和其他经费重复发放、冒领的,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追究其个人责任。

  本办法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武汉市人事局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房产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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