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 下面是武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详细的介绍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等等问题。

  (十七) 住房补贴

  1、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巳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享受住房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转业当年市直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执行。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如实填报住房情况登记表,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房改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为据,按照《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武房改办字〔2000〕06号)、《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武财综〔1999〕604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人员按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所补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负担。此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论是否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均不再发给住房补贴。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口。

  (十八) 医疗保障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期间,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统一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来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按本人退役金数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负担;个人缴费部分,以退役金为基数按规定费率计算,并于每月发放退役金时通过退役金代发银行代扣缴纳。财政负担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以机关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比照医疗保险政策中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标准以及个人账户的划入水平分别计算。以上缴费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执行。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4、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十九) 就业培训经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经费,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根据培训计划方案,提出经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二十) 养老和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依据有关法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二十一) 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街道、乡镇应及时向市、区军转安置及管理服务机构报告,由区人事局按标准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并从其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二十二) 管理业务经费

  市、区安置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安置管理业务经费应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及工作量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与就业

  (二十三) 培训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按照“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拟定培训方案。主要依托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实施,也可委托高等院校以及成人教育、职业培训等机构承担。

  2、承训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学历教育,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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